楊立新: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利率和利息的8個要點
本文摘編于楊立新:《民間借貸關系法律調整新時期的法律適用尺度》,《法律適用》2015年第11期。本文為其刪減版,注釋已省略,內容也進行了精簡處理
▌(一)有關民間借貸利率的問題
1.法定利率
法定利率適用的場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9條第2款第(一)項僅規定民間借貸當事人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以及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都沒有約定的逾期利率,適用6%的法定利率。這個范圍過窄。
2.最高利率限額
限制高利率,是各國民法借貸法的基本原則,否則不僅會沖擊銀行的資金融通,而且會破壞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了新的最高利率限額制度。一是規定最高利率限額為24%,在該限額之下的,為合法利息之債,法律依法予以保護;二是超過24%但未超過36%(即三分利)利率之間的利息之債,為自然利息之債,債務人予以清償的,法律不予制止,債權人請求強制履行的,法律不予保護;三是違法的利息之債,即超過36%的那部分利息,就是違法的利息之債,不僅不予保護,而且債務人已經實際支付了違法利息之債的,有權請求回索。
3.逾期利率
對于民間借貸的逾期利率,《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的規則是,約定逾期利率優先,但是受最高利率限額24%的限制。對于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逾期利率約定不明的民間借貸合同,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逾期利率與違約金競合
對于逾期利率與違約金的競合問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規則是,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構成違約金與逾期利息的競合,貸款人既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率或者選擇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但無論如何,都以最高利率限額為準,總計以不超過24%的最高利率限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5.無利息約定與利息約定不明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的是無利息約定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第一,對于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規定欠妥,約定不明應當是有約定但不明確。如果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主要問題是無法確定應當支付多少利息,而不是不能支付利息,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情誼基礎,否則支付利息應當是民間借貸合同的常態,應當依照法定利率對貸款人的主張予以支持。
第二,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這個規定也是不確定概念,應當進一步明確。總的說來,這個規定的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應當有所限制。
▌(二)本金與利息
1.本金認定與利息先扣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的本金認定明確了兩個問題:
第一,認定本金,應當以借條、借據、欠條等借貸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為準,凡是借條、借據、欠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應當認定為本金數額;
第二,特殊情況是利息先扣問題。當事人在借貸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違反借貸的本旨要求,即禁止利息先扣。
如果發生利息先扣證據充分的,借款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即扣除先扣的利息,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確定本金數額。
2.復利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如果經過前期結算,其利息沒有超過最高利率限額的,將該利息滾入后期本金計算利息,是正當的,這種復利應當保護;如果前期結算的利息超過了最高利率限額,已經滾入后期本金的,超出的部分應當扣除,不作為本金計算利息。這個規定比較明確、具體,比較容易適用。
3.自愿給付利息反悔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了自愿給付利息后反悔的規則,這是禁反言規則的應用。自愿給付利息,包括沒有約定利息而自愿支付,以及超過約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如果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就是正當行為,對此,再主張不當得利而要求返還的,違反禁反言規則,不應當予以支持。如果給付的利息超出了36%的最高利率限額的,則為違法利息之債,可以支持其返還超過部分利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