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企業(yè)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理由 企業(yè)管理規(guī)章制度匯編優(yōu)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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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理由 企業(yè)管理規(guī)章制度匯編篇一
一、本辦法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
二、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工程項目及作業(yè)班組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分級考核制度,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工程項目經理、項目部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各施工作業(yè)班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定期安全檢查考核相結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項目每月、班組每周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五、考核結果分為:
1.傷亡指標:低于指標,超過指標二個等級。
2.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考核分為:優(yōu)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六、公司每季、工程項目每月公布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結果,工程項目部要利用黑板報或圖表在工地登記。
七、獎罰:
1.年度內每次考核中傷亡控制指標,低于指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達到合格(或優(yōu)良、雙優(yōu))工程項目,作業(yè)班組、項目經理、班組長均可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的評定等等。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及作業(yè)班組,要限期整改并達到目標要求,如限期內仍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工程項目,作業(yè)班組除要通報批評外,還要進行扣發(fā)獎金或罰款等處罰。
3.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經理,作業(yè)班組長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fā)全年獎金或增倍罰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內或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結合執(zhí)行,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企業(yè)管理規(guī)章制度推薦理由 企業(yè)管理規(guī)章制度匯編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維護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促進公司依法經營與管理,把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規(guī)范公司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法律工作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與機制,促進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股東和公司合法權益,確保公司經濟建設健康、安全和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三條法律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
(二)依法維護公司和公司股東合法權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四條公司應當擁有常年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包括法律事務顧問和外聘法律顧問,二者應緊密配合,以確保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條法律顧問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公司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二)對損害公司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以及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二)依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公司商業(yè)秘密;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司規(guī)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公司內設法律事務顧問,由公司職員擔任。法律事務顧問負責承擔公司法律事務,向公司分管領導負責和報告工作。法律事務顧問應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及其決策中的法律風險及時提出法律意見與建議。
第八條法律事務顧問的職責是:
(一)正確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
(三)審核公司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四)參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協助辦理企業(yè)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配合公司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公司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九)辦理公司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九條下列規(guī)章、合同、協議、洽談紀要和意向書,應當經法律事務顧問審核:
(一)公司的規(guī)章,包括具有規(guī)范性的決議、決定、通知或指導意見;
(二)分立、合并、改制重組協議;
(三)設立、變更、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協議,經濟補償協議;
(四)重要投資協議、合作合同和其他經濟合同;
(五)公司認為應當法律審核的其他法律文書。
第十條公司應當聘請專業(yè)律師事務所作為外聘法律顧問,公司在作出下列事項決定前,應當由外聘法律顧問提出法律意見書:
(一)公司的基本制度;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等;
(三)公司重要投資項目、合作及信托、委托貸款等;
(四)公司認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公司并購、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等事項,應由法律事務顧問和外聘法律顧問共同組織對目標企業(yè)展開法律盡職調查,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第十二條法律工作經費由公司撥付,進入公司預算管理。涉及公司或職能部門的事務,其費用在法律顧問經費中開支;涉及直屬單位的事務,其費用由該直屬單位開支。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公司與平等主體簽署的協議及合同性文件均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不得以口頭合同形式或事后補簽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推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文本經法律事務顧問審核,凡使用公司制訂的格式合同的可以不再經法律審核程序,但是需要改變格式合同文本內容的除外。
由締約相對方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需在法律事務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的指導下簽署。
第十六條經簽署的合同正式文本需保留一式兩份以上,承辦部門或人員應當將合同原件分別提交公司行政辦公室和財務部備案,其他需要的部門可以留存復印件;以傳真形式簽訂的合同,原件存行政辦公室,復印件存法律事務顧問和財務部。財務部憑備案合同辦理結算業(yè)務。
第十七條涉及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措施,專利、注冊商標申請文件,知識產權貿易等事項的合同及相關文件應當經法律事務顧問審核,必要時可要求外聘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八條為避免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風險,法律事務顧問應當實行事中控制制度,即對合同(項目)的執(zhí)行(履行)過程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與審查,避免因情況的變化而產生新的法律風險。
第十九條下列合同(項目)的執(zhí)行過程應當實施事中法律風險控制:
(一)分立、合并、投資、擔保、重要資產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等重大經濟活動;
(二)重大投資、合作、信托及金融項目;
(三)公司認為應當事中控制的其他合同(項目)。
第二十條合同(項目)的承辦部門和人員應當將合同(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及時反饋法律事務顧問;法律顧問也應當跟蹤、詢問執(zhí)行情況,遇有變化足以形成新的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情況下,經公司領導同意,可以要求外聘法律顧問對專項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項目)的協議,或主張事實與權利、承認事實與義務的文件應當經法律事務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審核。
第三章企業(yè)內部咨詢制度
第二十二條為協調公司各部門的法律事務,為公司經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公司實行內部咨詢制度;公司的內部咨詢工作由法律事務顧問負責。
第二十三條法律事務顧問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回復各部門提出的咨詢;但對各部門以書面形式作出的且要求書面答復的咨詢,法律事務顧問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
第二十四條法律事務顧問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對各部門提出的咨詢作出回復,一般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對必須書面回復的咨詢可以先行口頭答復,并在事后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的書面咨詢及法律事務顧問的書面回復均應當一式兩份,法律事務顧問及各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訴訟與仲裁管理
第二十六條涉及公司的下列案件由外聘法律顧問負責承辦,由法律事務顧問負責協助和管理:
(一)民事案件;
(二)行政復議與訴訟案件;
(三)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四)商業(yè)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關部門或人員接到訴訟、仲裁的法律文件,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報送法律事務顧問處理。
第二十八條遇有糾紛或其他事項需要起訴、申請仲裁的,當事部門應當向法律顧問提交下列材料,并經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
(一)糾紛或其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有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