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能解除嗎
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后,若用人單位三個月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8年7月7日)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勞動者的請求對違約金數額予以適當調整。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研討會紀要()
(三)競業限制問題
12.競業限制補償協議中如未約定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鑒于競業限制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對價,勞動者可履行抗辯權,自由決定是否仍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未約定經濟補償金,卻約定了違約金,勞動者未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不予支持。